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華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華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華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核聲請人之聲請,除如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內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101年3月間某日上午6時許」外,餘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參酌受刑人人格、犯罪態樣、不法性等情,對於受刑人所犯犯行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附表】┌──────┬───────────┬───────────┐│編號│1│2│├──────┼───────────┼───────────┤│罪名│強制性交│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間某日上午6時│103年10月2、3日│││許(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101年3月間某日晚間)││├──────┼───────────┼───────────┤│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241號│104年度偵字第619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5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31│105.12.13│├─┼────┼───────────┼───────────┤││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5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決│判決確定│104.02.10│106.11.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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