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奎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奎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奎志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458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12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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