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潘柏全被告陳明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柏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潘柏全因被告陳明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明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該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同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潘柏全經通知後,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於101年4月1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具保人暨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對被告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份、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各
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