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費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皆亨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陳怡芳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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