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50號聲請人 林小玲 相對人 鄭巧濃 關係人 鄭吳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一、第一行關於聲請人林小玲為相對人鄭巧濃之「長子」記載,應更正為「母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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