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0號原告 潘玉晴 被告 陳怡雯
楊皓軒 楊皓軍 楊詩琴 陳秀花 楊婕妤 楊小萍 楊小慧 楊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承受訴訟及事實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