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債權人 簡麗碧 債務人 吳幸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78,500元,及其中本金478,500元自民國108年6月17日起、本金500,000元自民國108年6月5日起、本金500,000元自民國108年6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如附件所載。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權人提出之資料僅能釋明出借1,478,500元予債務人,逾此部分及約定每月應付利息百分之1.5,所提資料均不足釋明此部分之債權存在,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