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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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黃振明 相對人即失蹤人 黃阿茶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縣○○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阿茶(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鄰○○00號)於民國80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阿茶之姪子,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73年1月1日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亡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健保及在監在押紀錄、99年至105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均查無其勞、健保投保紀錄,亦無任何所得收入之事實,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3年1月1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子,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3年1月11日失蹤,計至80年1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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