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債權人 黃聰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惠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是否對債務人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債務人黃惠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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