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債權人 李定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鴻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有支票退票理由單,另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時起算。
二、債務人楊鴻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