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文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凃文龍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陸拾參萬捌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凃文龍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1000銀元(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三、核被告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及附表所示日期所為,各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均以佯稱:代告訴人申請專利權及商標權為由,向告訴人詐騙如附表所示共計新台幣558,700元,係以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數個舉動接續為之,為評價上之一行為,應成立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被告所犯前揭2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26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2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竟對告訴人先佯稱:需繳交著作審查費云云,後再佯稱:代告訴人申請專利權及商標權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新台幣(下同)11萬元(被告實際拿得8萬元)、558,700元予被告後,被告即逃逸無蹤,至被告犯後雖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被告承諾分三期賠償告訴人共計60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然被告迄今分文未賠償告訴人,有本院詢問告訴人之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被告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未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被告犯罪所得之現金共計638,700元(80,000+558,700=638,700),並未扣案,且被告亦未賠償予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附錄《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收款名義│金額(新臺幣)│├──┼─────┼───────────┼───────┤│1│101.11.22│專利審查費│60,000元│├──┼─────┼───────────┼───────┤│2│101.11.30│專利審查費│30,000元│├──┼─────┼───────────┼───────┤│3│101.12.02│申請專利規費│6,000元│├──┼─────┼───────────┼───────┤│4│101.12.10│申請專利規費│15,000元│├──┼─────┼───────────┼───────┤│5│101.12.11│申請專利規費│27,000元│├──┼─────┼───────────┼───────┤│6│101.12.13│申請專利規費│20,000元│├──┼─────┼───────────┼───────┤│7│101.12.15│申請專利規費│4,000元│├──┼─────┼───────────┼───────┤│8│101.12.17│申請專利規費│50,000元│├──┼─────┼───────────┼───────┤│9│101.12.20│申請專利規費│22,000元│├──┼─────┼───────────┼───────┤│10│101.12.20│申請專利規費│26,000元│├──┼─────┼───────────┼───────┤│11│101.12.21│商標審查費│80,000元│├──┼─────┼───────────┼───────┤│12│101.12.23│申請商標規費│39,000元│├──┼─────┼───────────┼───────┤│13│101.12.28│專利重新送件審查費│30,000元│├──┼─────┼───────────┼───────┤│14│102.01.03│申請商標規費│17,000元│├──┼─────┼───────────┼───────┤│15│102.01.23│申請商標規費│16,000元│├──┼─────┼───────────┼───────┤│16│102.02.18│專利年費│34,000元│├──┼─────┼───────────┼───────┤│17│102.03.29│申請商標規費│11,000元│├──┼─────┼───────────┼───────┤│18│102.04.09│申請商標規費│15,000元│├──┼─────┼───────────┼───────┤│19│102.05.16│申請商標規費│16,000元│├──┼─────┼───────────┼───────┤│20│102.07.16│商標重新送件審查費│18,700元│├──┼─────┼───────────┼───────┤│21│102.07.17│商標重新送件審查費│22,000元│├──┴─────┴───────────┴───────┤│共計55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