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尤美惠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王維毅 律師 邱超偉 律師被告 邱木生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16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鄭瑋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