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陳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雲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83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