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再審被告乙○○住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七年度親字第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謝靜慧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沈揚仁~B法官林富郎~B法官謝靜慧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再審被告乙○○住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七年度親字第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謝靜慧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沈揚仁~B法官林富郎~B法官謝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