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鵬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榮松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六年訴緝字第二九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等等一案,就詐欺鵬峰工程有限公司圓分,經本院認定並不成立詐欺,惟因與其餘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