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湘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湘琦│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0%│││33149元││月17日起│││├──┼────┼─────┼──────┼──────┼──────┤│002│新臺幣│黃湘琦│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0%│││504346元││月17日起│││├──┼────┼─────┼──────┼──────┼──────┤│003│新臺幣│黃湘琦│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0%│││99377元││月17日起│││├──┼────┼─────┼──────┼──────┼──────┤│004│新臺幣│黃湘琦│自民國10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5%│││14494元││月2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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