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悅鑫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信義分行│94年6月23日│203,904元│0000000││││ 司王人正 ││││││├──┼─────────┼─────────┼───────────┼─────────┼────────┼──┤│002│評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敦化分行│94年6月16日│215,636元│0000000││││司 許金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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