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業經本│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6│期徒刑貳月│期徒刑伍月│期徒刑伍月│││4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2日│96年2月2日│95年10月8日16時許為│96年2月3日│││││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署│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350號│96年度偵字第7091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68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68號││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663號│96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96年度審訴字第565號│96年度審訴字第565號││事├──┼──────────┼──────────┼──────────┼──────────┤│實│判決│96年5月31日│96年7月31日│96年9月27日│96年9月27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663號│96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96年度審訴字第565號│96年度審訴字第565號││判├──┼──────────┼──────────┼──────────┼──────────┤│決│確定│96年7月6日│96年9月17日│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29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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