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翔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甲○○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