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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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下同)債務人 張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93年09月2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整,約
定於97年09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9年01月1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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