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詮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乙○○
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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