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