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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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 傅美華
陳馨陳 昱程 被告 陳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花蓮縣○○鄉○○○街○○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於本院個資卷可按,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