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6號原告臺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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