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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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語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速偵字第六四五號被告林語柔賭博一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語柔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2月3日確定,已於103年1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或為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或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64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2月3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723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2年12月3日起至103年12月2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102年度速偵字第645號、102年度緩字第580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足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1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簽單(11月21日)│9張│├──┼─────────────┼──┤│2│簽單(8月29日至11月19日)│42張│├──┼─────────────┼──┤│3│簽單統計表│4張│├──┼─────────────┼──┤│4│倍數表│1張│├──┼─────────────┼──┤│5│二聯複寫簿│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