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更一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使用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6號原告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被告台南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