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叡榮具保人廖志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何叡榮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廖志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廖志崇人因受刑人何叡榮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325號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7月21日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稽。嗣聲請人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惟受刑人迄今並未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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