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馮勢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47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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