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桂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