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1號債權人 周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岳中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狀所載為「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訴之
聲明」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請符合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格式)㈡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㈣提出債務人岳中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