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蔡孟東
李明霞 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映虹 被告 徐曉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