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伯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伯傑(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7日下午4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右轉延平路往楊梅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須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適有 黃碧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由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往楊梅方向行駛行經該路口,姜伯傑見狀煞閃不及,2車發生碰撞,黃碧雲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頸部及背部鈍挫傷、左側臀部鈍挫傷及四肢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碧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