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勳選任辯護人陳德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佳芳法官李郁屏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