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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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 柯全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
林育嫻 律師被告 陳添財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 律師被告 麥炳輝
麥秋美 顏明德 鄧義福 高伍文 陳錦章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 律師
謝岳龍 律師複代理人 駱國堯 律師被告 余瑞曉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