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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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十分大瀑布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詹淑真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黃豐緒 律師 沈崇廉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新北市政府辦理設置十分瀑布公園工程,需用新北市○○區○○○段○○小段78之10地號等43筆土地(原告所有為其中40筆土地),面積1.3945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103年3月12日台內地字第1030114638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新北市政府於103年3月26日以北府地徵字第10305068085號公告,同日以北府地徵字第10305068082號函通知所有權人,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遭無理由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為本件土地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對本件土地徵收過程情形較為瞭解,由其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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