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琦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琦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以106年度調偵字第5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雖已於105年11月15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布施行,惟該條僅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至其餘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經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之罪,是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沒收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
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檢察官於
106年6月6日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確認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抗告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102年度/教師甄試、教師檢定/教育測驗│1套│││與統計-高明老師DVD函授課程光碟││├──┼──────────────────┼─────┤│2│102年度/教師甄試、教師檢定/教育史哲-│1套│││歐文老師DVD函授課程光碟││├──┼──────────────────┼─────┤│3│102年度/教師甄試、教師檢定/教育行政│1套│││學-高明老師DVD函授課程光碟││├──┼──────────────────┼─────┤│共計││29片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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