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法定代理人 陳維謙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叁佰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