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法定代理人 陳維謙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仟叁佰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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