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4號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蔡鴻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梅庾婷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家事訴訟事件合併家事非訟事件,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0元(計算式:離婚部分應徵4,500元,請求履行同居部分應徵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連懿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