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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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8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緯綸 、林**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林**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段0000○號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林**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被告林**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陳報至民國107年10月25日止原告對被告林緯綸之債權總金額、本件不動產市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