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頌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頌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