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聲請人 陳長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面金額欄記載「3415,000元」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如為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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