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債權人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怡夏太穎廚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戶謄(記事欄均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訂購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並提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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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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