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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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楊蕙芬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