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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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五號
聲請人文
甲○○Yvo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