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添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添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添源與 張秀卿 係朋友關係,吳添源因追求張秀卿不成,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欲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內容之訊息,至張秀卿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詳細傳送時間及訊息內容如附表所示),致張秀卿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張秀卿安全。嗣經張秀卿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吳添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秀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傳送之簡訊翻拍照片1份。
㈣張秀卿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光碟1片。
㈤被告書立之悔過書1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
,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添源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依簡訊內容觀之,顯已足使閱覽簡訊之告訴人知悉其意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被告所為顯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應無可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查本件被告係於102年間,密集發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文字訊息予告訴人,時間尚屬密接,且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是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
僅因追求告訴人不成,即心生不滿,恣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嚴重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行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程度及患有躁鬱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訊息內容│├──┼──────┼───────────────────┤│1│102年7月2日│只要一夜財務副理張秀卿,不在是貴婦好女│││23時33分│人…如果妳在不接電話的話,當我喝醉酒不││││理智時,妳會後悔的,是誰威脅誰??是妳│├──┼──────┼───────────────────┤│2│102年7月14日│…一讓我不理智,我會殺人,妳是我的人…│││21時37分││├──┼──────┼───────────────────┤│3│102年9月8日│…我已經掌握妳在妳社區出入時間…│││18時9分││├──┼──────┼───────────────────┤│4│102年9月9日│妳把我們感情當兒戲,我捨不得傷妳,妳不│││18時33分│解決我,我真的抓妳出來說清楚,大不我被││││關,我不會傷妳,我只是自毀讓妳後悔一輩││││子…│├──┼──────┼───────────────────┤│5│102年9月10日│…別讓我等妳,我每次會用手插入妳的陰道│││7時46分│,每次讓妳哇哇叫…│├──┼──────┼───────────────────┤│6│102年9月11日│如果在這樣的話,我無法控制時,妳會被我│││22時21分│殺掉,然後我自殺…│├──┼──────┼───────────────────┤│7│102年9月11日│我可以趁妳不注意時,在妳面前出現,我精│││22時26分│準算出則豪和則瑜幾點上下課,寒暑假在那││││補習,妳幾點上下班…│├──┼──────┼───────────────────┤│8│102年9月18日│記住下次我會帶炮最大聲的炮去妳公司和社│││23時34分│區放…│├──┼──────┼───────────────────┤│9│102年9月23日│我的命就是這樣,等到有人受傷,妳就別後│││21時42分│悔,張秀卿│├──┼──────┼───────────────────┤│10│102年9月24日│…我一定大亂下雙溪和妳們社區,張秀卿我│││20時32分│愛妳的傳單到處傳…│├──┼──────┼───────────────────┤│11│102年9月24日│不解除嗎?以後見面公開見一次親一次摸一│││23時47分│次│├──┼──────┼───────────────────┤│12│102年9月29日│為了妳,我不擇手段的…│││21時2分││├──┼──────┼───────────────────┤│13│102年10月2日│…如果妳在這樣妳死我也死…如果妳不好好│││21時24分│控制我,我們兩個一定同歸一盡,什麼給我││││商量的,如果妳這樣不講理我們一起走上太││││平間信不信由妳…我不 黃寬仁 我不是被嚇長││││大了,人家恐嚇我,我一定恐嚇威脅回來,││││我讓妳心裡準備│├──┼──────┼───────────────────┤│14│102年10月16│…妳沒見到今天電視分屍案???│││日19時9分││├──┼──────┼───────────────────┤│15│102年12月11│…被關就被關,妳別讓我抓上車,我會一直│││日16時35分│親妳下體,挖妳下體,讓妳痛的要命…│││(起訴書誤為││││26分)││├──┼──────┼───────────────────┤│16│102年某日│下雙溪的牆壁我想噴漆│├──┼──────┼───────────────────┤│17│102年某日│下雙溪妳也少回來別我碰到,被我見到我就││││傳單,丟在他家裡,張秀卿我愛妳,A4的│├──┼──────┼───────────────────┤│18│102年某日│不接嗎。我們快正式翻臉了,下雙溪會收到││││不少相片…我會妳相片叫人畫裸照,加上妳││││身上的記號│├──┼──────┼───────────────────┤│19│102年某日│報警,報啦,整○○○鄉○○○道他戴綠帽││││子的,反正我死,他也不好活…│├──┼──────┼───────────────────┤│20│102年某日│則瑜讓妳靠,兩個一定要死一個,我死我不││││會怕他,承認我錯。│├──┼──────┼───────────────────┤│21│102年某日│…現在我是極度危險人物,還好我一直在克││││制自己,記住別再惹我生氣,真的會出事,││││如果我發生什麼事,都是妳張秀卿害的│├──┼──────┼───────────────────┤│22│102年某日│妳不知道,妳已經惹火我,妳會手機以為我││││不會用,妳會用電腦我不會,他親友不認識││││字,我可以用列印的,在影印幾千份,才多││││少錢,整村發,才幾家,還有妳社區妳公司││││,少跟我動心機,懂嗎│├──┼──────┼───────────────────┤│23│102年某日│我寄限時信給姓黃的,裡面寫張秀卿我愛妳││││,留下筆跡自然能查的到我,如果寄給妳東││││西,妳退回也會下雙溪,妳都聰明,我這個││││傻子自然有法子對付妳,我處處太心軟了!││││我該狠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