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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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債務人 宋淑芬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1.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101年10月至103年4月親友每月資助生活費20,000元之親友姓名、與債務人關係為何,及自103年5月起為何未給予生活費。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除領取兒少補助7,800元外,是否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並提出領取相關補助之證明文件。
3.自101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5.提出債務人配偶 陳建志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 陳姿羽 、 陳光顗 、 陳凱威 之扶養費,若因配偶施暴未支出扶養費,應提出配偶施暴之證明文件。
6.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姿羽、陳光顗、陳凱威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