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開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開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開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2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未遵守服從檢察官指揮觀護人執行應履行之義務,自判決確定迄今未履行義務勞務,且於1110年11月19日出境即未返台,期間未與觀護人聯繫,另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審中,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違反同法第74條之2第1、2、4、5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一)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4款定有明文。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二)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所定事項;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2及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所定事由,是否確屬「情節重大」,應斟酌是否得確保達成保安處分執行命令、宣告緩刑之目的,以及是否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為斷。
三、經查:(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2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確定,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受有緩刑宣告,並應履行前開給付義務。(二)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其於110年9月1日至該署指定之機構履行義務勞務,屢經發函通知,迄今仍未到場履行;另經該署檢察官通知其於110年12月22日至該署觀護人室報到執行保護管束,亦未到署執行保護管束,屢經發函告誡等情,有桃園地檢署函文、送達證書、辦理社區處遇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可參,足認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之期間內,確有違反上開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條件,亦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之情事。(三)受刑人未經觀護人許可及檢察官核准,即於110年11月19日出境至上海一事,有桃園地檢署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1年3月15日楊警分刑字第1110007758號函附之查訪紀錄表及出境資料可佐,足見受刑人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5款規定之情事。(四)被告於110年7月20日至桃園地檢署填寫義務勞務受處分人基本資料表時,即知悉履行義務勞務、執行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及未完成之法律效果,然其未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前往指定地點執行保護管束、履行義務勞務,亦無不能履行之正當理由,屢經觀護人多次催促無效,逕自違背上開判決宣告緩刑所附之負擔,且未經檢察官核准即出境,迄今均未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遵守上開保護管束報到期間與履行義務勞務亦未見其有何積極向桃園地檢署報到並告以及提出不能履行義務勞務之相關佐證,顯見受刑人毫無遵守上開保護管束報到期間與履行義務勞務之意願,且有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之情,當認受刑人違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及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等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且情節確屬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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