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120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非訟代理人 徐士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葉韜 (即 張永松 之繼承人)、 唐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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