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潘竫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建億 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澎湖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被告呂建億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茹茵